maple6868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回复如下:
您好,您于2019年7月1日向温州市网络问政平台反映的中央湖22栋3101-3106六户业主私自在22栋楼顶公共平台搭建光伏设备的事项,经景山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景山中队于2019年7月4日下午会同瓯海区发改局工作人员、瑞鸿锦园物业客服经理来到瑞鸿锦园22幢对该幢的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进行了现场调查,在现场发现该幢的光伏发电项目目前正在施工阶段,经现场勘查发现该项目位于瑞鸿锦园22幢3101室、3102室、3103室、3104室、3105室、3106室的屋顶,经现场调查该项目分两块,一块设置在其业主的阳台上面积约为9.73平方米高度为3.15米,另一块在其屋顶面积约为350平方米,其最高点为2.67米,最低点为2.34米。光伏板下方四周未进行围合因其是太阳能设备是设施,不属于建筑物。根据《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项:“下列活动不需要取得规划许可,但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以及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三)安装空调架、晾衣架、防盗窗、太阳能设备等设施”,鉴于不需要规划审批,中队没有权力对其实施强制措施,不是中队不作为。今后如果当事人对其太阳能设施的四周进行的围合,那这个设施就变成构筑物了,中队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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