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壁的邻居向市教育局问:解决问题还是“解决”提出问题的人
2022-02-21 08:56栏目:温州民生
隔壁的邻居向市教育局问:
时间:19年6月23日16点5分左右.
地点: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街道南湖路温州市第二外国语学校校门处.
事由:温州市第二外国语学校承接的由温州市人社局主办的社工考试在完成考试并上交答题卡、试卷之后,被该校两名安保人员限制在场所有考生人身的自由,拦住校门不予以放行。经过:本人于6月23日在温州市第二外国语学校参加由温州市人社局主办的社工考试,在考试结束并由监考官收取完答题卡和考卷,欲离开考场时,所有考生包括我本人在内都被学校安保人员拦住了离开学校的大门,在本人询问保安以何种权力限制所有考生的人生自由时,其中一名保安说到:”你打我们领导电话,如果领导说让你们走你们就可以走了。“我觉得本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了极大的侮辱,但是作为一名懂法守法的中国公民,我不予理会他们的侮辱挑衅,跨过阻拦门,却被两位保安用蛮力推搡等方式推了回来,虽然没有对我造成严重的外伤,但是不代表他们没有侵害我的人身安全,事实上他们的身份及行为根本不具备执法权,于是我拨打了110报警,打电话时正好旁边有2个警务人员,看到我们的冲突,便上前询问处理,于是我转头向两位南白象派出所的民警询问:有什么权力可以限制我们的人身自由!?民警同志表示是考场规定,我再问这条考场规定是从何而来,但是没有回应。随后其中一名警务人员拨打了电话(后来我得知是拨打了校领导获得其批准放给予我们放行),通话结束我们所有考生终于可以离开温州市第二外国语学校考场。
后续一、就温州市第二外国语学校的安保人员限制我们所有考生人身自由,同时侮辱了我的人格尊严、侵犯了我本人的人身安全等问题,于6月24日周一早9点我拨通了学校的联系电话(0577-5669107),一位姓陈的先生电话接待了我,就上述情况我对他进行了询问,他的态度非常的强硬,表示保安可能语气有问题但是做法合乎考场规矩(在附件照片中上传了考场规矩,里面并没有对于考生离开学校大门时的任何规章和制度要求)我不予认可,在我考完试离开考场之后我就不再是考生而是一名享受法律保护的自由的中国公民了,而且在4点结束考试的时候我们就在位置上安静的等待考官把卷子收齐并清点了,结束了考试这个进程之后学校凭什么限制我们广大考生的人生自由,安保人员的一句“你打我们领导电话,如果领导说让你们走你们就可以走了”不仅侮辱了所有考生的人格尊严,更加痛心疾首的是如果他所谓的领导没打电话过来,我们是不是就要一直呆到学校不用出来了是吗?!会不会就是因为该校一直有这样的管理,所以才狐假虎威,以为自己是权力的代言人可以随意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了是吗?通话结束前,我询问了这位姓陈的接待员是否可以代表学校,他表示可以,并且说需要投诉的话请去温州人社局进行投诉,因为是他们主办该次考试,当然他也对当时保安的行为表示了不赞同。也许当时陈先生不是武断地认为我在挑事,而是对该项管理规章制度进行调查之后再回复我,我有理由相信后续可能不会再有有更多的不愉快......后续二、6月25日本就学校的考试制度对温州人社局、温州市教育局进行了12345网上咨询,很快当天下午5点34分温州人社局的郑先生就给我回复了电话,就我在二外考点的遭遇表示了抱歉,他给出的原由是“二外考点因连续承接高考和本次社工考务,混淆了两项考试对考后考生放行的规则和要求,同时在应对时有欠妥当”并且表示今后将加强与考点学校的沟通交流,进一步明确各项考务规范,同时做好考生服务工作,同时再一次向我表达了歉意(该回复我也将上传到附件)。就郑先生给出的回复我表示认可和理解,很多时候人与人之间发生的争论都是由误会开始的,而且我也愿意对两位学校保安表达谅解之情,毕竟他们也只是履行学校发布的规章制度办事,虽然这样的规章制度不符合温州市教育局乃至浙江省教育局的规定,也一定程度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但是只要他们二人对我表示了歉意,对于二位保安的责任我既往不咎。当天晚上即6月25日19点12分,一位自称自己是温二外的教导主任,也是本次社工考试的负责人的一位张(章)姓教师对我进行了致电回复(0577-56691086)首先他向我澄清了该项误会的产生并表达了深深的歉意,我予以理解并接受。接着就两名保安的问题他也对我表达了歉意,我表示可以既往不咎,希望能带两名保安和电话接待我的陈先生一齐去南白象派出所当着警察的面把事情讲开了就没事,不一定要他们怎么诚恳地向我道歉,张(章)老师回复我先联系他们看看,到时候再致电我,不过从周二晚上通完电话一直到我写文的现在(6月28日周五14点15分之后)他也没再联系过本人,不知道是不是已经把此事丢在一旁了?但是,我们之间最重要的争论点并不在于个人态度对于这件限制人身自由的事情上面的影响,而是温州市第二外国语学校究竟有什么权力限制人身自由,张(章)老师不断地重复是由于人社局与学校方的沟通问题,误以为要实行高考监考制度而造成对于本人以及广大考生的人身自由侵害。但是关键的一点在于他忽视了学校在这件限制所有考生人身自由处于主体地位,并不在人社局,在没有得到温州市教育局的正规合法合理符合正当流程的前提下实行高考制度来限制所有社工考生的人身自由,校方有什么权力在错误的管理制度下侵害了我本人的合法权利之后还不就此事向我道歉呢!?是负责该考试的张(章)姓教师的个人权力欲望得到发泄却碰到像我这样的铁板之后的爱护面子行为?还是校方根本就没有打算就此问题进行自上而下的改正改良而把张(章)老师、安保人员们推向前台以混淆我的视听来谋求自保,以维护其校的官僚权威性而忽视了学校本事育人德才的地方呢?我希望能有一个合理的解释和说法。
Do not go gentle into that good night,不要温顺地走入那个良夜,
Old age should burn and rave at close of day;激情不能被消沉的暮色淹没;
Rage, rage against the dying of the light.咆哮吧咆哮,痛斥那光的退缩。
Though wise men at their end know dark is right,智者在临终的时候对黑暗妥协,
Because their words had forked no lightning they,是因为他们的语言已黯然失色,他们也不想被夜色迷惑;
Do not go gentle into that good night.也并不温和地走进那个良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