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15858880237向龙湾区政府问:安置房物业费问题
2021-04-20 15:50栏目:温州民生
zj15858880237向龙湾区政府问:
请问安置房自交付以后,未入住时间长达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这段期间的房子,被称作是“空置房”,当该户业主需要入住时,补缴的物业费金额是否只需要缴纳一小部分的基本物业费?如果有这个政策说只需要缴纳一小部分物业费,而物业公司必须让业主缴纳足额物业费,否则不给开通水电,如果小区物业公司以此为难业主,请问可以向哪个部门举报?
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复: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关于“安置房物业费”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经龙湾区住建局调查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收取物业费物业公司是依照前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的。根据《温州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业主应当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龙湾区住建局(物业科)? 联系方式:86359727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