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0577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问:关于温州市垃圾分类
1.有新闻说8月1日起,温州将实施浙江省最新发布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为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个人处200元以下,单位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是否实行强制执行。如果是属于强制执行,执行的区域为温州市区还是所有温州的县市区?
2.我又看见最近市政府网站公布《市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公布》http://www.wenzhou.gov.cn/art/2019/7/5/art_1217830_35320737.html 其中温州市垃圾分类管理立法还是属于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提出的立法项目。也就是说温州市还未立法,那8月1日行政执法局是不是不会对垃圾分类进行罚款?
3.针对以上问题,请详细回复,谢谢。
您好!您的问政问题再答复如下:《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于2018年4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任和义务,违者不仅面临处罚及可能被记入信用档案。办法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 负有垃圾处置责任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签订协议或者未核实最终贮存、处置、利用情况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规定,将行政处罚信息作为不良信息,记入有关个人、单位的信用档案。违反上述行为的不仅面临处罚,还可能被记入信用档案。 今年根据省里要求,温州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覆盖面要达到85%以上、各县(市)生活垃圾分类收 今年根据省里要求,温州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覆盖面要达到85%以上、各县(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覆盖面达60%以上,温州市在全面推进垃圾分类工作过程中,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近阶段仍以教育为主,下一步将进行处罚。 今年温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立法已列入市人大立法调研计划,根据调研、论证结果,将于明年进入立法阶段。谢谢您对于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