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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813603向鹿城区政府问:独生子女的父母退休有无补助

2022-02-20 12:04栏目:温州民生

tc813603鹿城区政府问: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企业或者社保有没有补助,有的话相关政策怎么办理

鹿城区政府答复:

tc813603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回复如下:根据《鹿城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实施办法》(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令第30号)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更好地体现国家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关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和《浙江省人口计生委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完善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11〕68 号)精神,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三条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鹿城区户籍; (二)1973 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生育; (三)夫妇只生育两个女儿且在 45周岁内已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或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款第(三)项所称的子女包括送养、寄养、离婚判决随前配偶、合法收养的子女和现存的继子女。 符合本办法规定应予奖励扶助的对象,应当在本人年满60周岁当年的1月底之前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感谢您的关注,欢迎您的继续监督与支持!感谢您的问政和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区卫计局答复:
您好!根据《鹿城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实施办法》(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令第30号)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更好地体现国家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关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和《浙江省人口计生委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完善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11〕68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三条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鹿城区户籍;(二)1973 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生育;(三)夫妇只生育两个女儿且在 45周岁内已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或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款第(三)项所称的子女包括送养、寄养、离婚判决随前配偶、合法收养的子女和现存的继子女。符合本办法规定应予奖励扶助的对象,应当在本人年满60周岁当年的1月底之前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