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于2019年9月16日向乐清市信访局反映的信访事项,经我单位调查核实,现处理答复如下:1.信访人主要诉求:职工医保正常缴纳,在乐清交的,请问在浙江省内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有哪些规定?最好有官方网站,可以查看?2.办理依据及答复意见:您好,(1)根据《乐清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十六条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年度缴费的,在首次缴费后的第7个月开始享受住院统筹待遇;按月缴费的,在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的第7个月开始享受住院统筹待遇。门诊统筹待遇在缴费当月即可享受。第十七条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医疗机构等级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600元。一个医疗保险年度(简称“医保年度”)内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年度内多次住院且所住医院级别高低不同的,按其各次住院中所住医院级别最高的一次计算起付标准。第十八条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病种门诊,下同)年度最高限额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第十九条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以下部分,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统筹基金分别支付90%和95%,个人分别自负10%和5%;超过最高限额的住院医疗费用,住院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第二十条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最高限额以上、不超过大病医疗救助最高限额的部分,大病医疗救助金支付90%。大病医疗救助最高限额为15万元,超过大病医疗救助最高限额的住院医疗费用,大病医疗救助金不予支付。第二十一条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门诊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一)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完毕后,门诊统筹基金设立起付标准,分别为在职人员600元,退休人员400元。参保人员由在职转为退休的,当年度门诊起付标准不变,从下一年度起予以调整;(二)门诊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三)门诊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10000元以下的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按照下列比例负担:1.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负30%;2.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或者在急救车内抢救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3.在一级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负10%;4.在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购药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95%,个人自负5%;(四)超过最高限额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2) 《乐清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乐政发〔2019〕32)文件,您可登入乐清市人民政府网www.yueqing.gov.cn政务公开中查询。详情请致电61881586或61600996咨询。经办单位:乐清市医疗保障局 经办人:厉乐敏联系电话:0577-61881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