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wly888向市人力社保局 问: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垫付的咨询
我亲人去年年末发生交通事故住入医院ICU抢救治疗,至今医疗费花费40余万,肇事方仅在治疗前期拿出5万医疗费,后面一直拒绝支付医疗费。
经我了解,国家人社局《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令)中规定:
第二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二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经审核确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
我同时了解到深圳、青岛、沈阳等地都出台了相关市级文件予以支持。
基于此我想询问几个问题:
1、温州市是否执行此项国家政策,让我们得以在对方拒不支付医疗费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垫付?
2、如果有此项政策,那申请的流程与前提条件各有哪些?
3、因我父亲还在ICU,积弱不能言语,交警无法笔录,交警未出具认定书,此种情况下是否能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垫付?
以上3个问题对我的家庭极其重要,希望贵单位了解清楚后依次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