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行政处罚信息(林业)(4)
非法占用土地 | None | [2018]19号 | None | 91330326774364561Q |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 | 平阳县家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罚款缴纳到位 | 18.2.8 | 1、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土地;\n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88.14平方米河流水面上新建的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5.8平方米城镇用地上新建的构筑物和其他设施;\n3、对其非法占用293.94平方米土地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5878.8元(伍仟捌佰柒拾捌元捌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非法占用土地 | None | [2018]22号 | None | 913303267210036904 |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 |